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李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0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121号

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地址德惠市昌盛街(化肥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广辉。

委托代理人陈继成,男, 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李树海,男,汉族,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联创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 元及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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