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和与田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1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204号

原告:刘长和,住德惠市。

被告田树国,成年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和诉被告田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长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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