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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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9:1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903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76.00元。

代理审判员  梁 湖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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