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1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及下落不明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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