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朝阳乡绿洲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军养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1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159号

原告德惠市朝阳乡绿洲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瑞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川刚,业务经理。

被告王军,男,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朝阳乡绿洲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军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惠市朝阳乡绿洲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 湖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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