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甲诉司某乙、司某丙、司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1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43号

原告司某甲,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司某乙,男,65岁,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司某丙,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司某丁,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甲诉被告司某乙、司某丙、司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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