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1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063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霄,支行长。

被告王国君,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梁 湖

二○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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