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胜与徐玉民、李秋生、徐彦生等四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2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30号

原告马长胜,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徐玉民,男,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秋生,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彦生,男,1953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洪福,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胜诉被告徐玉民、李秋生、徐彦生、李洪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5月2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李广军”代理手续不完备,没有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出庭函,按规定不允许出庭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人民陪审员  刘忠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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