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与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2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386号

原告李杨,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李彤,男,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00元,返还原告101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012.5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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