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2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69号

原告单某某,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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