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凤明与孙玉良、黄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2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053号

原告黄凤明,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玉良,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黄立国,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明与被告孙玉良、黄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凤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返还原告87.5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

审 判 长  梁 湖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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