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芹与曹玲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2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598号

原告:杨书芹,1944年9年4日生,住德惠市。

被告,曹玲芹,60岁,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芹诉被告曹玲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275元。返还原告27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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