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双与高焕新、贾树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2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836号

原告蔡立双,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高焕新,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贾树珍,女,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立双诉被告高焕新、贾树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立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立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