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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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9:2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825号

原告:叶某某,男1945年10月6日生,住德惠市。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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