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与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齐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续某某,女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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