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4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牟某某,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曹某某,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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