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珍与薛永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54

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0597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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