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5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931号

原告单某某,女,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单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1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00元,原告自行负担56.00元,另56.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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