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玉龙与郭家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0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姜玉龙,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郭家帅,住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原告姜玉龙诉被告郭家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玉龙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玉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即519元,由原告姜玉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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