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爽与孙明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0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96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田爽,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吉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孙明艳,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爽与被告孙明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爽及反诉原告孙明艳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田爽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孙明艳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反诉费500元,返还被告250元,由被告负担250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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