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皓与张济乾、权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0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59号

原告:唐皓,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马娇,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济乾,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美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唐皓诉被告张济乾、权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即1977元由原告唐皓负担。

审 判 长  王瑜

人民陪审员  张帅

人民陪审员  张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皓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