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0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另25元及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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