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波、滕远军与丛广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0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王静波,住德惠市。

原告滕远军,住德惠市。

被告丛广曦,住德惠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原告王静波、滕远军与被告丛广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静波、滕远军诉称,原告王静波系吉7T093号轿车实际所有人,肇事时原告滕军驾驶该车,被告丛广曦系吉A669HI号轿车实际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2014年8月6日17时10分许,被告丛广曦驾驶吉A669HI号轿车,沿德惠市西新华街由西东行驶,行至西新华街广湖=源大饼饭店处超车时,与对向驶来的由原告滕远军驾驶的吉7T093号轿车相撞,相撞后吉A669HI号轿车又与对向驶来的由张云强驾驶的吉A7Y202号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滕远军及吉A7T093号轿车上的乘员陈丽荣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德惠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丛广曦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滕远军无责任,张云强无责任,陈丽荣无责任。事发后由于被告丛广曦无法联系,吉A7T093号轿车乘员陈丽荣选择了运输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贵院作出了(2014)德民初字第10087号民事判决书,后通过执行,二原告履行了该判决书,已对陈丽荣全额赔偿,现二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到法院,具体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陈丽荣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343.6元,计14343.6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丛广曦对原告进行赔偿。2、由被告丛广曦赔偿陈丽荣伙食补助费4000元、医疗费3184.15元、案件受理费250元、邮寄送达费144元,执行费220元、交通费500元,计8298.15元,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丛广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静波、滕远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二原告,邮寄送达费144元,返还二原告108元,由二原告3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淑波

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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