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涛与王建成、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0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李文涛,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住址同上。

被告王建成,住德惠市。

被告费晶,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曲宏音,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涛与王建成、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返还原告795元,由原告负担795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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