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宝诉与邵立娟、滕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2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12号

原告朱庆宝,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邵立娟,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滕传伟,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宝诉被告邵立娟、滕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宝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庆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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