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宝诉与邵立娟、滕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12号
原告朱庆宝,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邵立娟,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滕传伟,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宝诉被告邵立娟、滕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宝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庆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