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衍海与肖鹏、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21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380号

原告刘衍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杜金辉,长春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海与被告肖鹏、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衍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衍海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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