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士忠与邱志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2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876号

原告董士忠,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邱志相,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士忠诉被告邱志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士忠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士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士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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