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3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980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喜范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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