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敏与付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3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何玉敏,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付亚彬,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敏与被告付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玉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玉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玉敏负担。

审判员  孙雅妍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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