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生与焦明珠、董淑萍、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3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杨雨生,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焦明珠,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董淑萍,女,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于伟,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生与被告焦明珠、董淑萍、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雨生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雨生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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