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478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兴隆镇朝阳村10组,

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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