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芹与关连瑞、刘继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田志芹,女,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九台市。

被告朱关连瑞,男,46岁,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刘继岩,男,53岁,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芹诉被告关连瑞、刘继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芹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志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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