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江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8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30号

原告李成江,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诉讼代理人刘淑英,女,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玞玥。

地址:九台市美食街中段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江诉被告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江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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