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雪冰等与闫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8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67号

原告未雪冰,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原告未雪峰,女,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闫忠,男,194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未雪冰、未雪峰诉被告闫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雪冰、未雪峰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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