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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