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