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昌与杨成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杨成昌,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东,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成河,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仁芳,九台市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昌诉被告杨成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20元减半收取8960元由原告杨成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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