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8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865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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