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仁德与杨玉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44号

原告岳仁德,男, 1944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程万军,九台市土们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玉亭,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仁德诉被告杨玉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仁德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仁德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