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7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住九台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生,住九台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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