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7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住九台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生,住九台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卓
(2015)九民初字第257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住九台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生,住九台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