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井丽与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0:49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72号

原告张井丽,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生,住九台市。退休教师。

被告刘玉玲,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九台市,教师。

本院在审理张井丽诉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井丽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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