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01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18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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