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祥与王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0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35号

原告赵世祥,男, 1976年12月8日生,满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王影,女, 1974年10月2日,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祥诉被告王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祥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世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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