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俊玉与杨立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01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丁俊玉,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杨立君,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玉诉被告杨立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俊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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