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0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68号

原告任某某,女, 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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