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艳丰与葛全、裴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0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裴艳丰,男, 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葛全,男, 1980年8月1日,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裴艳玲,女, 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艳丰诉被告葛全、裴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艳丰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艳丰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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