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0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甲,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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