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蒙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于蒙,男,汉族,1987年7月5日生,个体,住九台市工农街利民委7组。身份证号:220181198707050433。
被告李明,男,汉族,1984年9月4日生,个体,住九台市南山街前进委9组 。身份证号:2201811984090402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蒙诉被告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蒙对被告李明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