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蒙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03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于蒙,男,汉族,1987年7月5日生,个体,住九台市工农街利民委7组。身份证号:220181198707050433。

被告李明,男,汉族,1984年9月4日生,个体,住九台市南山街前进委9组 。身份证号:2201811984090402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蒙诉被告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蒙对被告李明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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