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鸿伟与吉林省洪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海君、岳乃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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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1:03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44号

原告于鸿伟,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省洪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天骄大厦A座2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刚。

被告陆海君,男,41岁,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岳乃林,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鸿伟诉被告吉林省洪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海君、岳乃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鸿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退回原告437元负担。

审判员  刘中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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