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綦战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1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082号

原告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清明街69号鼎盛国际一单元1104 室。

法定代表人李鸿興。

被告綦战朝,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綦战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