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平与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1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袁平,男,29岁,1986年2月22日,地址通化市柳河县。

被告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革军。

本院在审理袁平与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平2015年12月1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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